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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中程計畫 98至101年度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輔導處、漁業署、農糧署、畜牧處)
壹、計畫目標
本計畫以全台灣現有的農村社區為為核心,融合「健康、效率、永續經營」農業施政理念,推動農村朝向產業、土地活化利用、環境、社會、文化與經濟等多整體性發展,強調農村社區內部之活化及整體環境改善,期能突破農村長期窒息性的發展瓶頸,照顧留在農村社區的弱勢農民,還給農村一個尊榮,進而引導外出的子弟回鄉團聚,並以促進農村的活化再生,重建人與土地和諧共處的生命秩序,打造讓都市人流連往返的富麗新農村,其目標分項說明如下:
(一) 建構「農村再生條例」法制體系及推動機制。
(二) 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建設富麗新農村。
(三) 加強農村交流及體驗,培育活力、自信及尊嚴的農村居民。
(四) 建設優質農業環境,促進農產業多元活化。
貳、執行策略及方法
策略一:建構農村建設法規體系及推動機制,促使農村整體發展
說 明:配合推動「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研訂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作為辦理整合性農村建設之依據,並建立農村再生執行及監督制度及農村再生計畫研提與審核機制,以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促使農村有秩序朝生產、生活及生態之三生均衡的方向整體發展。
策略二:以農村再生活化為目標,由上而下引導農村各項農村社區建設
說 明:重視農村各層次之發展,在全國層級以農村再生施政方針為上位指導,有計畫引導建設;在縣市層級以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做為實質建設之參據;在個別農村社區層級上,強調農村的多元價值與各面向的均衡規劃與發展,促進農村整體活化再生。
策略三:考量三農及三生,由下而上推動整合性建設,促進永續發展
說 明:協助農村社區自主提出整合性建設及發展需求,考量三農(農村、農業、農民)及三生(生活、生產、生態)均衡,並重視多面向的發展,如產業、土地利用、環境、社會、文化與經濟等,再由政府整體推動農村活化再生的軟硬體建設。
策略四:強化農村人力培育與活化再生宣導,促進農村交流及體驗
說 明:重視並強化在地組織之人力培育,以在地自主營造家鄉為理念,積極培育在地人才,推動可促進農村再生活化之交流體驗與宣導,提昇農村人文品質,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鼓勵農村民眾用心投入,上下齊心共創均贏,共同營造永續而有活力之農村生活,再現農村生命力!。
策略五:促進產業活化發展,推動農村旅遊
說 明:打造優質休閒農業環境,提昇休閒農業人力與服務品質、推動特色農業休閒旅遊,增加農村多樣化收入;提昇畜牧產業生產加工設備效能,改善畜牧場之污染防治設施,減少污染源。
一、主要工作項目
本計畫主要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 農村再生規劃:
1. 建構農村再生相關法規體系及推動機制 2. 推動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規劃
(二) 農村社區建設
1. 推動農村再生計畫 2. 促進農村土地活化 3. 建設優質休閒農業環境 4. 地區性農業建設與發展
(三) 農村再生人力培育
1. 農村再生人力培育 2. 農村交流及體驗 3. 推動農村旅遊
(四) 農村生活環境改善
二、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本計畫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並依據專業考量,由本會各單位合作共同執行,各工作項目執行步驟及業務分工分述如下:
(一) 執行方法
1. 農村再生規劃
(1)建構農村再生相關法規體系及推動機制
將配合「農村再生條例」立法,辦理相關議題之先期規劃與研究,並按相關程序積極研訂相關子法規;研訂地方與政府有關農村再生執行及監督制度等推動機制,以利實務推動執行。
(2)推動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規劃
輔導各縣市政府依據中央制訂之架構與規劃流程,對轄區內現況發展進行調查及需求整合,並確定發展目標、項目與方案,提出對鄉鎮、區域或農村社區之發展計畫,訂定出可作為轄區內農村整體發展藍圖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並報農委會核定,以作為後續提報年度農村再生計畫之基礎,並為政府提供農村建設補助之參考。 另就已提報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由公部門就整體環境之建設考量加以整體規劃,勘選適當之農村社區及周圍地區,辦理農村再生建設規劃,研擬整合性機能使用之整體實施計畫,並進行實施整備作業規劃。
2. 農村社區建設
(1)推動農村再生計畫
農(漁)村社區內相關組織及團體應於意見整合後,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後,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辦理公開閱覽並彙集相關意見與異議案件,並擇期辦理審查,審核後通知申請單位依核定結果逐年提報年報農村再生執行申請書。 農(漁)村社區應依核定農村再生計畫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申請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並依初審結果併同擬主動實施改善的軟硬體執行提案,擬具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並依複審結果核定建設經費,據以實施各項農村再生項目,對於經費在100萬元以下之實施項目,可部分由立案在地組織或團體施工,其他則由公部門執行。
(2)促進農村土地活化
在整合行農地整備部分,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勘選適當農村社區及周圍地區並經核定後,研擬整合性機能使用之整體實施計畫,經審核及公告等程序後,進行實施整備作業及農村活化再生建設,以建設具整合性機能之農村。 在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就已實施農村再生計畫及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地區之土地利用需求,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請中央申請劃定後,實施功能性分區管制,以整體計畫引導及活化農村社區土地管理及利用。
(3)建設優質休閒農業環境
由縣市政府整合轄內鄉鎮公所、農會、農企業團體,依據農業生產、農村產業文化及自然生態資源條件,並評估地方居民的意願與當地組織之健全性後彙提計畫,經由縣(市)政府規劃送經本會審查後劃定為休閒農業區,再依相關規定辦理補助計畫評選,以綠化、淨化、美化為原則,提供必要公共建設及環境綠美化。 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團隊,實施休閒農業區評鑑;與設有園藝、景觀系所之師生合作,提升休閒農場整體景觀美化;輔導協助休閒農場建立健康主導之主題餐飲。
(4)地區性農業建設與發展
輔導農會、合作社場調查農業產銷班蔬菜、花卉生產設施、農民團體設置農產品冷藏等設備需求,並落實評估其需求後,所研提計畫依據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再分配執行。透過各鄉鎮市調查養豬戶廢污處理現況及排放水水質;輔導養豬戶使用畜牧廢水減量設備;輔導產業團體辦理斃死畜禽集運;推廣種植青割玉米,增設青貯玉米太空包包裝及桶裝青貯機械及其它機械設備。
3. 農村再生人力培育
(1) 農村再生人力培育
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及漁業署,透過專業輔導團隊進行農(漁)村居民訪談,並蒐集農(漁)村資源、瞭解社區屬性、居民對農村再生建設認識程度、未來發展構想及社區組織運作情形,進行綜合分析並依據特質進行培訓課程之開發,並經由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等方式,深入農村社區提供專家協助與輔導,培養居民具有自我管理、學習、規劃、提案等多樣能力,並同步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2) 農村交流及體驗
以十大經典農漁村及123個魅力農村為重點,搭配周圍農(漁)村特色,整合既有點狀行銷策略,配合市場之需求,規劃多樣化帶狀套裝農(漁)村交流體驗,並透過網路、出版品、媒體、旅展、選拔等系統且多元化之傳銷手段,將農村特有人情味、質樸、原始及文化等特色推廣農村生活體驗市場,促進城市與農村交流及體驗。 針對農村之農產業、生活文化、景觀風貌、生態與文化資產等資源及特色,進行相關資訊的蒐集,並依各級學校學生及民眾等不同屬性或不同主題,整理編撰相關宣導教材,辦理農村特色宣導,以提昇全民對農村之認識。
(3) 推動農村旅遊
以各校學者專家為主體組成諮詢顧問團隊,針對責任區內之休閒農場與休閒農業區給予輔導,朝向農業深度旅遊發展;改善農業休閒旅遊農會品保展售中心及農村社區農業休閒旅遊服務站之功能與服務,評估各國旅遊生態及衡量台灣休閒農業文化特質,以跨區域(如螢火蟲季、油桐花季等)或延續性方式(如花蓮縣富里花海),提供不同主題套裝旅遊商品及設計農業體驗活動。 透過產學合作,由休閒農場提供在校青年、畢業青年、特殊青年實習機會,吸引學有專精之年輕人,留在休閒農業服務;另培養從業人員對於休閒農場之正確經營理念,並加強服務、健康及人文美學訓練,期能提昇休閒農業的服務水準。
4. 農村生活環境改善
以非都市土地之農村社區為範圍,經由調查及勘選,農村社區居民配合意願高、且具發展潛力、符合公共需求、整體環境改善、用地取得容易、具急迫需求、且確能改善農村生活品質與農村風貌者,優先列入加速農村農村生活環境改善地區,並採競爭型評比制度,由本局各分局彙辦,整批初審並排定優先順序後送本局複審,分批核定執行,評比審查原則如下:
1.無用地取得問題。 2.公共設施改善具急迫性。 3.可突顯地方特色及農村風貌。 4.符合節能減碳措施。 5.社區支持度及參與意願高者。 6.已訂定社區公約者優先。 7.可達農村社區整齊清潔及美觀。 8.可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 9.已有相關社區組織或團體協助推動。 10.不涉及土地變更編定。
本項原則上由本局各分局執行,視需要再委由縣市政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