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方需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更新日期:111-11-23 瀏覽人次:2053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臉書推特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