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社區須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是有人口數之限制? 更新日期:111-11-23 瀏覽人次:2020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臉書推特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依我國目前農村社區之一般規模,以在籍戶數五十戶以上或在籍人口二百人以上為宜;另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社區部落,與一般農村社區相較,其規模通常較小,為利社區規模較小之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社區,亦能以自主精神提出農村再生計畫,調降為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