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時召開社區居民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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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代表參與共同討論,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
二、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公告於計畫範圍內之村里辦公室,及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式通知社區居民。
三、社區居民會議應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結訓人員參與,且其出席成年居民人數應達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所定該社區應受訓練最低人數二倍以上。會議決議以出席成年居民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