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類科之技師可簽證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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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法第6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二)水土保持法第6條之1 規定,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及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依據法令:水土保持法第6條、水土保持法第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