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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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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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授水保字第1111868297號 |
主 旨 |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聯絡人資料 | 農村建設組農村景觀科 黃振原 |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更新日期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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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函 | 78kb | ||
修正規定-第9-10-12點 | 34kb | odt | |
修正規定-第9-10-12點 | 403kb | ||
修正規定-第9-10-12點 | 42kb | docx |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 | 524kb |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 | 41kb | odt |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 | 59kb | docx | |
修正總說明對照表9-10-12 | 404kb | ||
修正總說明對照表9-10-12 | 56kb | docx | |
修正總說明對照表9-10-12 | 49kb | 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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