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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容:
    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 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有□無 需特別保護生態物種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 畫範圍 5.
  • 2.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容:
    免 容許使用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6.施作申請書 □已□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免 容許使用 □需□免 (簡易)水保計畫 □是□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6.□已□ 未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需□ 免 容許使用 □需□ 免 ( 簡易 ) 水保計畫 □是□ 非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 6.
  • 3.
    題:
    水土保持法規彙編(105年9月版)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容:
    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 (二) 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 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 4.
    題:
    水土保持法規彙編(102年12月版)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容: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 (二) 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 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容:
    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 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 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 第 十四 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 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有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 公共設施,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 關公共設施,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且為私人無償 提供公眾使用者,
  • 6.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下,完整推動農村再生計畫,將在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內採功能分區機制進行土地使用管理; 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基本資料。 2.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前述各功能分區範圍總和應相近於該農村再生計 畫範圍。 (三) 功能分區範圍規劃與其圖說及其容許使用項目、規劃範圍 依據社區農村再生計畫 書,簡述社區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以及酌以論述可能之 規劃範圍。 ○○社區農村再 生計畫範圍 二、 ○○社區農村再生計畫 土地使用與建物現況 配合其農村社區現況環 境、
  • 7.
    題:
    水土保持法規彙編(107年10月版)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容: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 公共設施,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 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
  • 8.
    題:
    109年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容: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 公共設施,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 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 列各目規定: (一)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 圍內。
  • 9.
    題:
    110年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容:
    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 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 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 畫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 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 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內,有本局暨所屬分局 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再生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 公共設施,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 計畫範圍內且為私人無償提供公 眾使用者,
  • 10.
    題:
    水土保持法規彙編(104年10月版)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容:
    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且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重疊。 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修繕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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