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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6月20日農政字第1080224835號函。
二、法務部108年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